以下文件應該算是最新發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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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22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新聞稿】
教育部和教育局竟然要求教師哺乳育嬰假應配合學期起迄
教育主管機關的「性別」和「人權」意識都應該再教育!
產假和育嬰假,都是基於人性的假,只要有一點人性,都不應該給予刁難!
高雄縣市合併之前,原高雄縣的育嬰假都以實際需求來請,想不到原高雄市竟然會有這種不合人性的要求。
我們請問教育局的哪些「官」:教師懷孕生產難道要配合學期起迄?教師哺乳照顧小孩如何配合學期起迄?
●100年7月4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竟然發文「教育部」詢問: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起迄時點,服務學校可否要求教師應配合以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考量為原則。
●100年7月11日,「教育部」發文回覆「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起迄時點,應以教師(受僱者)實際需求而定,服務學校不應以考量學生受教權益為由,要求教師配合停薪起迄時點。
大高雄市的學校職場,幾乎有2/3是女性,更何況育嬰假不分男女都可以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對育嬰假的態度,清楚顯示教育局的「性別」和「人權」意識都應該再教育!
陳菊市長,大力標榜「人權」和「性別」意識,教育局卻發文去教育部問這種竹本口木春虫虫的問題,實在是丟陳菊和大高雄市的臉!
另外,教育部在這議題同樣地差勁,教育部身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竟然發函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要求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以學生受教權為考量而增訂「但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以學期為單位」。
教育部的公文,當然被勞委會打槍,勞委會100年3月16日勞動3字第1000064706號函復教育部,認為恐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之立法意旨,無法保障受僱者之權益為由,不予採納。
我們很納悶,那些官僚有沒有人性?難道教師生下小孩後,要等個幾個月才來哺乳育嬰?教育部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都是教育主關機關,但諷刺的是他們的「性別」和「人權」意識都應該再教育!
PS.有老師諷刺地說:『還好教育局沒有聰明到發文衛生署詢問教師的受精卵著床是否需要配合學期起迄......』
●新聞連絡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 劉亞平
轉貼1000711教育部函:
●●●1000711教育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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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臺人(二)字第1000116901號函
主旨:所詢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起迄時點,服務學校可否要求教師應配合以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考量為原則之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0年7月4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42004號函。
二、查本部99年8月11日台人(二)字第0990128405號函略以,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2月23日勞動3字第0990062685號函意旨,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點應依受僱者之實際需求而定。又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所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其意旨在於使受僱
者於此期間能全力且長期的照護、教育幼小子女,並顧及事業單位人力、工作之調度及便於僱用替代人力。惟如勞工可請求之期間不足6個月(例如子女為2歲8個
月),「或」勞資雙方協商合致者,得不受「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之限制。
三、所詢學校為避免學生受教權益受損,得否要求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起迄時點一節,參照上開函釋意旨,有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點應以受僱者實際需求而定,
惟學校仍得與教師協商合致,尚不得逕予要求配合以「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一週」為原則,或結束時點應配合「至學期終了之日(1月31日或7
月31日)」。
四、另本部前函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以學生受教權為考量而增訂「但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以學期為單位」,經該會
100年3月16日勞動3字第1000064706號函復認恐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之立法意旨,無法保障受僱者之權益為由,不予採納,併予敘
明。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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