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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7月2日給嘉義市政府及教育部的陳情函
主旨:為教師退休生效日,應依法令規定辦理,事關人民權益且為法律所保障,不宜以行政命令限制退休生效日。
說明:
一、 貴府99.6.30府人三字0992402012號函,為籌編100年度退休預算,請各校查填退休調查表,說明項二,配合「嘉義市政府開源節流措施暨獎懲實施要點」,校長或教師申請自願退休者,原則以100年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
二、 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退休生效日)「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 二月一日 或 八月一日 為準。」
三、 經查「嘉義市政府開源節流措施暨獎懲實施要點」(99年5月5日府財務字第0991300968號函修正)有關教師退休日之規範係置於附表內:「嘉義市政府開源節流措施及獎懲標準表」,其中節流項目6「檢討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制度」(1)教師申請自願退休,一律於2月1日 及8月1日 核退,以利申請教師專案退休補助
四、 法令保障適用該條款擬退休教師,得自行擇 二月一日 或 八月一日 為退休生效日,不了解貴府99.6.30府人三字0992402012號函何以生出「原則以100年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之新規定?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查上開公文內容已抵觸中央法令部份,應屬無效。
五、 事因本人於100年2月1日已服務公職屆滿25年,年齡也屆滿56歲(近57歲),擬依據法令擇2月1日退休。上開公文似有影響本人法定權益之虞。
六、 檢附桃園縣政府公文99.1.14府人給字第0990017269號影本,其亦考量高齡教師退休意願,於99年8月1日已屆滿56歲不符加發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得以99年2月1日退休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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