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7月27日再陳情嘉義市政府及教育部
主旨: 請落實依法行政,保障教師退休權益,不宜另以學制、晉級、市府財政考量等因素限制教師退休日期2月1日或8月1日之選擇權。
說明:
一、復 貴府99.7.26 嘉義市政府陳情信箱列管號2974有關答覆本人99年7月2日 線上陳情函。
二、查上述回函意旨,貴府仍將教師之退休日期2月1日或8月1日視為可由貴府決定之事件,漠視國家法令保障人民權益。
三、貴府復函內容二「銓敘部93年7月15日部退二字第0932391068號書函,向服務機關申請辦理自願退休,係屬公務人員之權利,服務機關固無否准之依據,惟仍得審酌業務需要等因素協調當事人意見辦理。」,據此,貴府最多僅能「協調」當事人意見,不知貴府如何逕以公文規範「原則以100年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罹患重病自願提早退休且附有診斷證明者,得以100年2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
四、另,貴府以「(1)學年制、(2)成績考核晉級、(3)各縣市政府基於財政考量,亦各有限制措施,以免排擠其他預算支出」等三理由,合理化逕自規定以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之理由,或要求提出重病證明,才能於2月1日退休等,仍屬「無法律明確授權下,不當限制人民權利」。
五、復函內容四「因現階段尚在彙整明(100)年度各校退休調查表中,申請自願退休教師人數現彙辦中,將俟人數及預估退休金額統計完竣,並兼顧申請退休人員權益下籌編退休經費。」,顯然,貴府尚無意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明確尊重本人選擇100年2月1日退休之權益。
六、教師於盡心教育奉獻之餘,尚要為自己的法定退休權益坐立不安、一再陳情,情何以堪?「依法行政」四字恁遭侮蔑,身為基層教師如何再秉持是非,教導正義?
七、相關教師退休函釋:
(一)依監察院的糾正與函釋:
(1) 監察院89年5月17日(89)院台教字第892400171號函糾正雲林縣政府 ,得自願提前退休主動權係在符合退休條件之申請教師教師,政府沒有淮駁之權力。
(2) 同上監察院函釋:各縣市政府應依法逐年編列相關退休金(含自願退休金)預算,以應符合退休條件之教師申辦退休之需要,方為適法。
(二)依銓敘部函釋:
銓敘部86年5月26日(86)台特三字第1455071號函釋:『申請退休係屬憲法保障之權利事項』,不得以財政困難拒絕其申請。
(三)依教育部的訴願 :
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九日以台字第09020000957號決定書、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以台訴字第0910172527號訴願決定書,皆確定不得以財政理由否准教師申請退休。
(四)依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
920515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六六號判決指出,主管機關僅得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自願退休的條件,並無准駁的裁量權利。另,被告以「財源短絀」、「符合五十五歲始得自願提前退休」之理由,據以否准原告之自願退休案,要嫌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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