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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注意到這篇文章,是因為有位幼教朋友在我這裡的留言。他/她關心幼教的品質。
到底剛通過的幼教法對幼兒園的品質有無提升呢?

回應「幼兒園明年上路 2歲幼童也收 問題一籮筐」
2011-12-13 21:01 作者:許麗娟
(轉載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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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月30日立報專題版新北市秀朗國小潘慶輝校長「有關幼兒園明年上路,2歲幼童也收,問題一籮筐」一文,教育部就所提問題,整理為五大面向分別回應如下:

一、混齡教學,是否影響教保品質: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彈性編班及增加人力配置,都能給予教保服務人員具體的支持。

依 幼照法第18條,幼兒園可採30人或15人為基礎編班,混齡者可朝拆班的方式辦理;另外,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附幼)每園應增加一位教保服務人 員,因此,一個班級的附幼,將以配置3名教保服務人員的模式服務30位幼兒,人力編制優於現行規定,應可提供更佳的服務。

二、新課綱頒布及充足研習:統整不分科及自編課程非新創,現場增能及協助已啟動。

新課網草案與現行幼稚園課程標準之差異,在於領域劃分及重新組織學前階段應該學習的內涵,至於統整不分科及自編課程等中心概念,延續現行幼稚園課程標準並非新創。至其課程目標和學習指標係提供教保服務人員課程設計之用,無論採用何種教學型態都可據以設計課程。

本部至今已補助經費辦理約140場次的課綱研習,且已有1萬3千名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民國101年除持續規劃辦理課綱研習外,也將提供數位學習課程,並編製課程發展參考實例,協助教保服務人員使用課程大綱。

三、師資及人力配置可能的問題:幼兒園兼具教育及照顧層面,幼照法多元人力配置有助於教保服務提供與擴展。

依 幼照法人力配置規定,私立經營者聘請教師的困境可獲得緩解,對公幼也有助於達成普及與優質兼具,及支持家庭育兒需求的目標;至教保員係經過幼保相關系所職 前培育,其足以踐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其相關子法所賦予的職責;另契約人力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契約進用的正式人員,其進用程序與現行進用教師必須經過甄 選的程序一樣,透過公平公開公正的程序,能甄選適宜的人員為幼兒提供適切的教保服務。

四、有關學校硬體環境及是否能提供多元服務等:透過幼照法及相關配套子法,不但可以提供幼兒適宜的服務,也能為少子女化的問題盡一分心力。

不同年齡幼兒有不同的設施設備需求,教育部刻研定幼兒園及其分班設施設備標準草案,另教育部近年來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改善公立幼稚園設施設備之經費,未來仍將持續提供,各園可依招收幼兒情形審慎規劃最適切的學習環境。

有關臨托及夜托等服務,是正視都會區雙薪家庭比例高及家長職業類別多元等,所規劃支持家庭育兒的可能方向,各園可視自身條件決定是否提供補充性服務,決定提供者,則其設施設備(如夜托必須要有寢室等)、人員配置及勞動條件等,均必須符合法令規定。

五、特教生及護理人員:幼照法及相關配套子法可提供具體作為。

有關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護理人員等可於研定中之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草案進一步討論。

幼 托整合歷經14年的推動,終於制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我國將成為亞洲地區率先採行幼托整合制度的國家,除符合國際教保整合的趨 勢外,也展現政府重視保障幼兒教育與照顧權益的決心。制度轉變誠屬不易,制度轉變中也可能產生不安,因此,教育部除了加快相關子法的研定,也將持續與幼 教、幼保實務工作者及校長們溝通,相信透過對法案及配套措施的瞭解,有助於化解疑慮。

 

(教育部國民教育司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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