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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是否有責任站導護?

時至今日,這議題牽涉的法律層面尤應受到重視,不是「愛心」問題,或交給地方協商,就把教育中央的責任推得乾乾淨淨。
有地方政府直接把教師的導護工作列入公文(要點)等規範,但在司法案件紀錄中,當導師因為去站導護,與照顧班級學生的時間衝突導致學生意外發生,導師判賠,至今中央或地方沒人敢承諾,非教師疏失引起的法律賠償由學校負責。

「愛心」--當教師因為這個原因從事導護工作,無論有無疏失所產生法律賠償,可能要由教師自行承擔。
「義務」--當教師因為這個原因從事導護工作,例如教育部擬修正「教師法」列入教師工作事項,若發生糾紛的賠償案,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還會有爭議...當導護做了某些交通指揮的行為(吹哨子、制止行進、揮旗幟擋人...),因不具備執行交通安全的公權力,此時,責任仍由教師承擔。

當很大的社會、學校、家長聲音希望教師繼續擔任導護,他們卻不願面對問題,即使非常低比率的賠償案件,這些聲音等同選擇了「倒楣的教師自己承擔」。

學童的安全當然應該加強維護,但是責任應該是家長、學校、地方政府共同的。

假藉「交通安全教育」宣導的美名,其事實卻是,學童在過馬路時根本不看紅綠燈,反正有人吹哨子、擋車子。怎麼會叫做落實交通安全教育呢? 難道沒有更多技術性、法律面的檢討空間?

分享有人做的台灣「歷年導護大事紀」:
http://dao-hu.blogspot.tw/p/20031015-httpdao-h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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