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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會函教育部:課稅前應清楚界定國小授課基本時數及相關法制化工作
全國教師會寄給教育部的公文,要求「必須在所得採計課稅前即啟動相關配套措施,且於實施之前完成相關法令法制化之工作」
詳如內容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函
會址: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九十九號四樓之一
電話:○二—二五六七五一一七
傳真:○二—二五六七五一一○
聯絡人:林芳婷(分機一四)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九八全教政字第九八五九九號
附件:無
主旨:有關國民中小學取消薪資所得免稅修法業已列入立法院本會期重要優先法案,請 貴部儘早妥為因應,以符學校端之期待,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妥處。
說明:
一、 貴部就配套措施「補助國中小約聘僱行政或輔導人力」之實施計畫,已與本會有過研商,惟「輔導人力」部份應進一步討論,請卓處。
二、 另有關國民小學教師科任與級任每週授課節數,請 貴部速依97年9月8日、97年9月25日及97年11月14日雙方研商會議紀錄辦理相關法制化工作,明訂各縣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課稅後減課基準,係以各縣市現行節數往下減課,惟各縣市基準不得高於科任22節、級任20節,清楚界定國民小學授課的基本時數。
三、 在歷次會議中,雙方皆同意,必須在所得採計課稅前即啟動相關配套措施,且於實施之前完成相關法令法制化之工作,特函請 貴部務必確實掌握時程,完善本案後續的行政做為,以符全體國中小教育人員期待。
正本:教育部
副本:各縣市教師會、本會政策部
理事長劉欽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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