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監察院糾正】桃園縣正式教師借調到縣府辦公,於法有違!
按監察院中華 民 國 101 年 1 2 月 6 日調查報告,我們發現:

桃園縣教育局規避「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致使部分教師以無法令依據方式遭「大量」「長期商借」至教育局,於法有違:
1.教育部訂定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該原則第1點:「教育部為規範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借調,特訂定本原則」;同法第2點:「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並經學校同意後,始得辦理。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4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4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8年。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2. 依上開教師借調處理原則,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外,教師借調擔任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應具有所任職務之任用資格,桃園縣教育局為規避該原則之適用,另行創造「商借」「調用」等方式,明顯違法。


3.而桃園縣教育局的商借、調用依據,宣稱是依教育部頒「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辦理。借調原因為:為提供全縣師生家長更佳服務,借重本縣教師專業知能推動全縣教育工作。


4.綜上3點,桃園縣教育局没依據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辦理借調教師,卻另創「商借」「調用」等方式,再又宣稱是依據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辦理借調教師,明顯邏輯錯亂,於法有違。

 

●●桃園縣教育局借調教師名冊----桃園縣教育局100學年度借調42位教師,101學年度教育局借調將近50位的學校教師●●

==============================================================================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