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時代在變,以前那個國小教師確實被要求驗菜,經過老師們爭取,改由午餐秘書驗菜,這篇「豈有此理」可能還可以幫助某些現在進行式的學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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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教師驗菜?教育部長官:豈有此理!
桃園縣教育局、校長聯手曲解法令、干擾教師教學何時了!?

文/勞資關係部主任田奇峯(轉載【2012/09/1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本會日前至教育部開會,與會者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校長協會、家長聯盟等等。會議中彭如玉老師提到桃園縣於新北市午餐弊案發生後,部份學校出現要求教師驗菜的現象時,和諧的會議氣氛瞬間結冰,教育部陳常務次長益興大發雷霆,說:「我只有四個字『豈有此理』!怎麼可以讓老師驗菜!我在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任內,都是規定廠商準備多少營養師負責驗菜!」校長協會、教育部體育司見狀也同步表示十分訝異。
為了讓各位看清楚教育部「長官」對教師從事驗菜工作的看法,我們原音重現地把會議相關的部份摘錄如下: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彭理事長如玉:驗菜方面,因為有一些學校在新北市午餐弊案後,要求老師驗菜,但老師沒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又有導師向校長反映,去驗菜的話,誰在教室顧學生呢?校長竟說:我會叫工友來顧…

◎教育部陳常務次長益興:我只有四個字「豈有此理」!怎麼可以老師驗菜!我在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任內,都是規定廠商都準備多少營養師負責驗菜!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彭理事長如玉:但桃園縣就發生這樣離譜的事,我可以說哪個學校嗎?

◎教育部陳常務次長益興:說!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彭理事長如玉:是僑※國小和祥※國小!

◎教育部陳常務次長益興: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在嗎?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鄭卉玶主任:在…我們會帶回去跟長官反映。

◎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李常務理事泊佳:我們也感到很訝異!怎麼會要求老師驗菜呢!

◎教育部體育司代表:報告主席,現在學校是採取雙重驗菜,廠商要有營養師驗菜,而學校方面也要有午餐執秘之類的人員驗菜,但無論如何也不應由教師或導師驗菜。

回想上學期各校強迫教師驗菜的手段可謂「無所不用其極」,威嚇、哄騙的招數頗多,有學校片面寫入教師聘約,直接以聘約要求老師屈服;也有學校以不斷行文的手段,直到向教育局要到最可以供學校哄騙的公文為止。例如,原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1年2月20日回文:「『希望』由全校教職員工(除午餐採購相關人等外)共同參與或招募家長志工等協助,一起來為學生營養把關,以達共同監督、興利防弊、提升學校營養午餐品質的目的」。公文明明寫著「希望」,就代表學校不可強迫,但學校仍然ㄧ方面拿著這個「希望」強迫老師執行驗菜工作,卻不願處理較適學生無人看顧的問題,另一方面學校仍不斷行文,終於又要到一份3月20日的公文:「午餐營養衛生與安全監督…等,皆為達成國民生活教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目標所必須,均屬學校行政工作之一環」。有了此份公文,校長終於可以「掰」了,大聲地把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唸出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另外一所學校則更扯,辯不贏老師,就翻出教育局100年12月9日成立「午餐專案跨局處小組」的公文,其中出現「讓家長參與查核小組,配合教職員工每天抽驗午餐品質」的文字,因為有「配合教職員工」幾個字,就據此佐證教師有義務要驗菜,要求教師不得不從。


或許,校長要求老師驗菜是有「苦衷」的,例如過去營養午餐的採購程序容易讓有心人士上下其手,要求老師平時參與驗菜可讓學校或校長遇事時較易撇清;又如也有學校因為教育局與學校「搶人」,把營養師「借調」到縣府,教育現場的專責人力因而不足…等。


這些「苦衷」都是結構性問題,校長們怎麼不好好地向老師解釋,反而把驗菜工作硬拗成老師的義務?校長們曾否問問自己的良心,把自己的壓力、或一些結構性問題加諸予教學現場的老師,這樣可以叫做為孩子好嗎?


其實,桃園縣政府教育局身為教育行政的地方主管機關,正是這些結構性問題的「原凶」!抽走校園驗菜的專業人力就是最明顯的例子!教育局不正視這些問題,反而亂發一些模稜兩可、曲解法令的公文;想不到新北市校長午餐弊案有「創意回饋」,我們桃園縣的教育局及部份校長則發明了「創意公文」,這種「聯合公演」不斷在各種教育議題上演,究竟是要支援,還是要干擾老師教學?究竟這種戲碼要演到何時?實在是不得不跟教育部次長一起罵一聲:「豈有此理」!

註:本會上學期曾以團體協約協商的方式,協助兩個支會處理強迫教師從事驗菜的案件,目前學校已做了大部份的調整,但全案尚未結束。對於驗菜的問題,我們呼籲老師按自己的意願,參考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規定。

●●桃園縣政府函:營養午餐工作中食材驗收...希望由全校教職員工(除午餐採購相關人等外)共同參與或招募家長志工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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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司徒蓁
電話:03-3322101#7452
受文者:桃園縣大溪鎮○○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教體字第101000509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 貴校函詢有關營養午餐事務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因應社會急速變遷,家庭生活型態不斷轉變,學校的工作重點及教育功能也隨之擴增,其中供應午餐即是重要工作之一。因為辦理學校午餐不僅能照護學生在校的進餐飲食,更重要的是指導其瞭解食物種類及建立正確的營養價值觀念,因此「吃出健康、吃出營養、吃出禮儀」即為辦理學校午餐的重要目標。
二、營養午餐工作中食材驗收係屬午餐營養均衡、食材衛生安全查驗之重要環節,希望由全校教職員工(除午餐採購相關人等外)共同參與或招募家長志工等協助,一起來為學生營養把關,以達共同監督、興利防弊、提升學校營養午餐品質的目的。

正本:桃園縣大溪鎮○○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教育局體育保健科

●●桃園縣政府函:國中小辦理學童營養午餐,....均屬學校行政工作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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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司徒蓁
電話:03-3322101#7452
受文者:桃園縣大溪鎮○○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1006643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 貴校函請釋疑監驗學校午餐相關工作是否為學校行政工作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101年3月13日桃勞資字第10100103841號函辦理(副本諒達),兼復 貴校101年3月6日僑小訓字第1010001167號函。
二、依中華民國教育基本法第2條規定略以:人民為教育全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強健體魄及思考、…。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另國民教育法第7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並注重其連貫性。」。
三、學童應為學校教育之主體,國中小辦理學童營養午餐,屬學生到校受教之重要權益;亦為達成培養其強健體魄目的之重要校務,包含午餐營養衛生與安全監督、營養教育、用餐禮儀教育等,皆為達成國民生活教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目標所必須,均屬學校行政工作之一環。

正本:桃園縣大溪鎮○○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教育局體育保健科、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勞資關係科)

●●桃園縣政府函:讓家長參與查核小組(各校午餐食材及供膳品質的驗收),配合教職員工每天抽驗午餐品質,全面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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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康淑惠
電話:03-3322101
傳真:033361097
受文者:桃園縣各縣立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0051869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鑒於新北市學校營養午餐食材及採購弊案之發生,本府在第一時間立即結合衛生局、法制處消保官、教育局、農業局、政風處等單位組成午餐專案小組聯合對學校及廠商進行稽核,已於第一時間抽驗本縣午餐供應廠商食材並稽核現場環境衛生,以維護本縣學童用餐品質及安全,經綜合教育部、桃園縣議會及本府之意見,針對學校營養午餐乙案決議事項如說明,請 貴校依規辦理午餐相關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本縣成立「午餐專案跨局處小組」稽核學校午餐。

七、讓家長參與查核小組(各校午餐食材及供膳品質的驗收),配合教職員工每天抽驗午餐品質,全面控管。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
副本:本府教育局體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