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監察院函】要求桃園縣政府說明有關課後補導費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監察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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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 函
地址:100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2號
32443 傳真:(02)23410324
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受文者:彭如玉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院台業三字第100070810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據訴,為貴縣縣立桃園、平南、會稽等3所國中將學生課後補導經費逕列於註冊繳費單上,顯為強迫學生參加課後輔導,亦有違教育部禁止強迫收費之規定,涉有違失等情乙案,請於100年11月30日前詳予查明見復。

說明:
一、 依據本院值日監察委員核閱意見辦理。
二、 下列事項請一併詳予敘明:
(一) 旨揭3所學校將課後輔導費用逕列於學生註冊繳費單上,有否變相強制收費及強迫學生參加課後輔導?有無違反貴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與教育部100年6月2日臺國(四)字第1000095412號函規定?
(二) 貴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之辦法第5條第7款規定:「課業輔導費(不得強制收取,倘收費三聯單有列入者,亦請務必說明:不參加者將予 以退費)」,是否強迫學生先行繳課業輔導費後才能完成註冊手續?與前揭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6點(三)6之規定是否相違?
三、 請依下列查復書格式查復,並檢附查復書光碟及相關資料影本供參:
(一) 案由。
(二) 依據(本院函件日期文號)。
(三) 調查事項(含陳訴人陳訴事項及本院委查事項)。
(四) 調查經過。
(五) 調查結論。
(六) 處理意見。
四、 檢送陳訴書(含附件及補充資料)影本乙份。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彭如玉君、本院錢林委員慧君辦公室(正本不列)、本院監察業務處(正本不列)
院長 王建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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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本會向監察院糾舉桃園、平南、會稽三所國中強迫學生參加課後輔導

學校老師向本會投訴:「...目前我所服務的國中,是要求所有學生在註冊時,就須繳交第 八節課輔費,如果不想參加,就要事後寫不參加的理由,且家長同意簽名、導師同意、訓導處……校長都同意,才能不參加並辦理退費。如此一來,就造成全班幾乎 都參加第八節的現象,前幾年,我有一學生(無心課業、成績敬陪末座)不想參加,家長贊同,我也贊同,無奈到了校長(前任校長)那邊,校長問他:「那你不上 第八節,要做什麼?」學生答:「就回家,也沒做什麼。」結果就是不准,他乖乖上了三年的第八節(花錢、花時間並且毫無所獲)。...

桃園縣許多國中在辦理課後輔導的程序上「偷吃步」,沒有按部就班的調查、統計、收費、開班,卻是直接在註冊繳費單上列入課後輔導費用,再加上桃園縣政府根本怠惰處理,所以我們向監察院糾舉。。

 

●●本會向監察院糾舉桃園、平南、會稽三所國中強迫學生參加課後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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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3122
聯 絡 人:蔡南強、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一○○桃縣教工字第030號
附件:一、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二、教育部100年6月2日臺國(四)字第1000095412號函
三、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
四、桃園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
五、桃園縣桃園、平南、會稽三所國中代收代辦費繳費三聯單


主旨:有關桃園縣立桃園、平南、會稽三所國中(以下簡稱三所國中)將學生課後輔導費用逕列於註冊繳費單上,明顯為強迫學生參加課後輔導課程,並違反教育部禁止強迫收費之規定,建請 貴院詳察,並予以糾正。

說明:
一、按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附件一)第六點有關「收費及支用原則」之規定略以,「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 動或課後輔導之收費,不得作為完成註冊之必要手續,不參加者,此項費用不得收取。」然三所國中仍採取將學生課後輔導費用逕列於學生註冊之代辦費繳費單上, 此種變相強制收費的方式,以及學校不願按照程序先調查上課意願後再行收費的做法,業已明顯違反桃園縣上開要點「不得作為完成註冊之必要手續」及「不參加 者,此項費用不得收取」的規定;亦違反教育部100年6月2日臺國(四)字第1000095412號函(附件二)與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 (附件三)之「嚴禁強迫收費」的規定。

二、次按桃園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附件四),有關學校代收代辦費之項目中,並無「課後輔導費」的收費 項目,然三所國中將學生課後輔導費用逕列於學生註冊之代收代辦費繳費三聯單(附件五)之中,顯然不符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 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的規定。

三、綜上,桃園縣三所國中課後輔導費用收取的方式,明顯違反「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及「教育部100年6月2日臺國(四)字第1000095412號函」,懇請 貴院詳察,並予以糾正。


正本:監察院、錢林慧君委員
副本:本會理監事(以e-mail發送)、本會政策研究部
理事長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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