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7-5台灣立報
■羅德水
儘管教育部緊急澄清《教師工作守則》僅供參考,但各方對本案的關切顯然並未停歇,觀察各關係人對本案的反應,直如一場台灣教育的現形記,也難怪教育基本價值淪喪,師道尊嚴不再。
▲《教師工作守則》的訂定,引起家長、教師、校長各團體的熱烈討論,儘管教育部已宣稱守則內容「僅供參考」,但各方對此事件的關切程度並沒有因此削減。 圖為台北市仁愛國中教師利用電子白板教授理化學科。 (圖文/本報資料室)
雲端決策遠離教學現場教師權利義務與工作內容,早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請假規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法規加以規範,即便教師工作內容在法制面尚有未臻明確之處,亦應依《教師法》《團體協約法》之精神與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或未來的全國教師工會協商訂定。
詎料,《教師法》公布迄今即將屆滿16年,全國教師會成立至今業已超過11年,其間不見教育部與教師組織協議《教師聘約準則》之積極作為,教育部卻選在全國教師工會即將成立之際,在全無法律授權下,異想天開委託家長團體訂定「教師工作守則參考事項」,其目無教育法制,打壓勞動人權之行徑,讓人遺憾。
觀諸本案,教育部的思維與決策,離教師心聲與教學現場均十分遙遠,充分反應教育官員之行政威權與管理心態,「事前放話、事後澄清」似乎已成為教育部的固定行為模式,惟其前倨後恭的態度,更加深第一線教師對教育部專與教師為敵的定見。
事實上,即便不談鉅細靡遺訂定教師工作內容的適法性與可行性,要教師執行這些工作細目,難道僅憑個別教師一己之力完成?
就以親師溝通為例,經常「視察」各級學校的大小教育官員,總該知道絕大多數國民小學並無學科與年級辦公室的設置,甚至連教室裡也沒有裝配校務電話,國小教師平日開會集中在擁擠不堪的大辦公室,其餘時間大概也只能留在各自的教室。
在這樣的限制下,絕大多數教師在課間想要與家長及時聯絡,最快的方式就是使用私人手機。
試問,教育部在委託訂定教師工作守則時,給了學校什麼設備?給了教師什麼支援?國家以這樣低標準的設備支援第一線教師,卻又以超凡入聖的高標準苛責教師,能不汗顏?
教育團體應各安其位針對各界對家長團體訂定「教師工作守則」所提出的質疑,家長團體澄清表示:媒體報導家長團體訂定教師工作守則「完全是錯誤的說法」,事實是家長團體「受教育部委辦『研訂教師工作守則參考事項』」。
然而,家長組織既非主管機關,又非教師之雇主,要以何位置訂定「教師工作守則」?這樣理所必然不成問題的事,哪裡需要澄清?退一步言,即便如此,家長團體接受教育部委辦「研訂教師工作守則參考事項」一事,豈在情理之中?難道不值得深究?家長與教師應該是什麼樣的關係?當前的親師關係難道符合學生的最佳利益?
至於首先要求教育部訂定「教師工作守則」、自以為「放出第一槍」的校長團體,在全案見諸媒體報導之後,不僅絲毫未贏得社會支持,觀察各地中小學校長的反應,顯然大多數有教育理念的中小學校長,對該校長團體少數成員與教師為敵的心態,也表示出其以為不可的態度,做為動見觀瞻的教育團體,校長團體應加強教育論述的專業品質,並凝聚內部共識。
教育對話應回歸專業過去十多年,台灣的教育政策制定,及重大教育政策之討論,往往流於民粹,檢視過往案例,媒體對於錯誤教育政策之批判與制衡相對乏力,這無疑也是政客與教育官員敢於肆無忌憚提出違反專業教育政策的關鍵。
稍稍讓人告慰的是,相較於其他教育議題的報導與評論方式,此次各家媒體之報導方向明顯站在教師的角度,甚至直指「老師不是保母,家長亦非督學 」(聯合報社論2011.6.25),確實說出許多教師的心聲,還給老師一個公道。此外,針對問題層出不窮的北北基聯測,各家媒體亦口徑一致的要求主其事者檢討改進,甚至停辦並回歸全國統辦之基測。
往者已矣,期待經過這些事件,各方可以省思教育的本質與意義,以專業對話重建教育基本價值。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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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20:00~21:00
沈春華中視主持「唱旺新台灣」,討論這個議題。
來賓:朱學恒、陳美儒、謝孟聰(仁愛國中)、謝國清
(全家盟)謝國清:不是家長先傷害老師的感晴,在教師提出組工會時,就已先傷害了家長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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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全世界先進國家都已將教師列入勞動者(如同受雇的醫師或工程師),成立工會,全家盟感覺台灣的教師組工會了,傷害了家長的感情了,家長反擊,就在校長協會的建議與協助下,受教育部委託,提出教師工作守則參考事項,各地方參考辦理,放出風向球後,沒想到會引起媒體這麼大的關注。
以下這洋洋灑灑76條工作守則,包括所有相關法令,連道德問題也變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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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家長團體聯盟
100年6月公聽會流程
教師工作守則參考事項,內含76條目:
一、教學
1.備課
每學期開學前應備妥整學期之教學計劃含課程進度、目標、內容、上課方式、評量方式、教材及教具、與家長應配合事項等),並送教務處核備。開學後臨時變更或增修之教學計劃,最遲應於變動前一週內提供相關計劃供教務處核備,如遇緊急情況,學校得變動之。
一、教學
2.課程內容
能善用教具、廣引教學資源、嫻熟資訊視聽媒體之操作、依課程進度設計並指導學生操作實驗並自製教具,改進或設計教材教案,運用創新教學,強化與學生互動之教學技巧,提升學習興趣。
一、教學
3.課間
需準時上下課,並按表依進度上課,如有必要借調課或彈性上課,應事前經教務處核准,除緊急狀況外,應告知家長,非公派、公出之請假,應依法自聘或委由校方聘用合格老師,依原計畫進度及時數上課;如未能於各評量實施前或學期結束前完成課程計畫,應負相關責任,並設法補足。
3-1(反向)
課程進度較教學計劃無故落後4週或8節以上;因而影響學生成績者,該學期不得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
一、教學
4.作業批改及缺交事宜
作業(不僅限作文)次數、方式,應依教學進度或學校要求按步進行,親自認真詳實批閱,並定期或不定期接受教務處抽閱。對錯誤之處應作出標記,指明錯誤,妥善追.及改善缺交或錯誤作及指導訂正。
4-1(反向)
未認真批閱且未依進度送閱或抽閱結果不良,一學期連續2次以上者,該學期不得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
一、教學
5.評量及補救教學
(1)各項評量結果,應適度進行內涵分析,以改進教學,調整教學目標或方法。
(2)教師須協助學習困難的學生,親自或安排相關補救教學。
(3)對評量結果錯誤之處應作出標記,指明錯誤。
(4)平時評量,應發揮教師專業與創意,依據學生個別能力與性向差異,設計多元具體評量方式
(5)依規定按時繳交命題試卷、公平執行評量。
一、教學
5.評量及補救教學
5-1(反向)
不得依據書商提供題庫或光碟出題、設計評量,每期定期考查內容與上期或去年相同比例不得超過30%,且須經審題小組審核通過始能採用。
5-2(反向)
不得於考前洩題,或用任何方式影響考試公平性
一、教學
6.學生成績
(1)教師應依規定完成學生學業成績評量並依時送繳成績。
(3)教師應就學生學業成績、上課出勤、定期評量、聽課情況、學生作業、測試成績計入學生平時成績的考核。
(2)學生作業完成的情況應作為學生部分平時成績考核依據。
一、教學
7.教學觀摩
教師每年至少應實施1次教學觀摩或教學分享;每3年至少1次教學研究發表或教學成果發表等教育活動,並邀請家長參加,由學校行政及導師協助聯繫之(例如:由學校行政準備通知單,交由導師代為轉發至家長)。
一、教學
8.教學檔案
(1)每年建置教學檔案,以評核教學成果, 內容可含:班級的情境脈絡、單元案、教學策略、學生的學習成果、老師的反思、參考學習資源等。
(2)建置學生學習檔案(家長團體建議)
9.學生出席狀況及時妥善追.缺課狀況並盡量改善之。
一、教學
10.班級經營
每學期開學前擬具班級經營企劃書(含學生生活公約、獎勵激勵措施、多元參與活動、班及特色活動及教師理念、家長參與、學習成效評估與成果報告),送教務處或學務處或輔導處核備,於每學期初家長日向家長報告,必要時須向課程發展委員會報告。
二、親師溝通
1.家長日
每學期開學初學校辦理家長日,教師應提供該學期完整之教學計劃(含課程進度、目標、內容、上課方式、教材及教具、評量方式、計分方法、
家長應配合事項等)與家長了解,並公佈於班級網頁,科任老師亦同;並協助成立班親會。
學校辦理第二學期家長日時,應向家長展示上學期教學計劃執行成果與學生學習檔案與成果,並與家長充分溝通。如學年度開始時之家長日,該
班級為由同一老師繼續任教,則該老師應向家長展示上學期教學計劃執行成果與學生學習檔案與成果。
二、親師溝通
2.班親會
導師應積極成立班親會及鼓勵全體家長參與班親會運作及學校事務,並協助家長選派適任班級代表參加家長委員會。
2-1(反向)
班親會未成立或無運作,班親會無法選派班代表參加家長委員會。
二、親師溝通
3.家庭訪問
導師每學期應對每生完成至少一次及配合個別需求隨機進行之家庭訪問(包括安全無虞之親訪或電訪),與家長溝通子女教育問題,並確實完成紀錄,送交輔導室核備。必要時,可向行政申請陪同或協助, 行政無正常理由,不得拒絕之。
二、親師溝通
4.家庭聯絡簿
導師每日需詳實批閱家庭聯絡簿,並彙整各科任老師及學校行政與家長連繫事項,統一要求學生載明或製單貼於聯絡簿上。除應批示字體或事項
記載錯誤外,並應積極向家長陳明學生、老師或學校相關問題,且明確告知家長便於聯絡方式及親師溝通時間,並完整回應家長問題,與家長保
持良好溝通。
4-1(反向)
除不可歸責於老師之原因外,避免發生親師衝突,並不得拒絕課後(晚上十時前)和家長溝通聯繫。
二、親師溝通
5.違紀處理
導師及各科任老師應及時處置學生違紀及偏差行為,並依三級輔導模式請求支援, 學生偶發事件應明瞭處理流程,進行通報、轉介,處理過程中與家長良好保持聯繫及溝通,積極協助家長取得專業支持與協助。
三、學生輔導
1.因材施教及採取適當補救教學,以正向管教或輔導引導學生學習。
1-1(反向)
違法處罰學生或不正當方式管教學生,以體罰方式進行教學或以連續
2.教師應具備初級以上輔導知能
初級以上輔導知能,主動關心學生身心狀況,並參與校內個案座談或參與學生認輔工作
三、學生輔導
3.導師針對班上高風險、高關懷、中輟之虞、行為偏差的學生,要及時介入認輔且記錄詳實做好三級預防,科任老師應協助認輔,並與導師互相配合,行政應予協助,必要時由輔導老師、專業心理師或社工介入支援輔導,並請家長配合。
3-1(反向)
未善盡管教輔導職責或發生重大校園安全事件,諸如:發生性侵、霸凌等事件。
三、學生輔導
4.指導學生生活常規,及時輔導引導學生建立良好生活習慣與品德,並有紀錄。
4-1(反向)
違反兒少法,諸如:應通報未通報、未按實通報個案。
三、學生輔導
5.認輔班上弱勢學生(其認輔數量至少達弱勢學生總數之二分之一以上),並詳實記錄學生的成長。
6.依法定程序迅速處理偶發事件,減少損害或不良後果之發生。
三、學生輔導
7.訂定班級生活公約,班級經營管理成效良好,包括早自修、午餐教育、打掃時間, 指導學生安全、環保、衛生等教育工作。
7-1(反向)
班級常規不良,秩序混亂、吵鬧,環境髒亂、違規犯過率高且持續無法改善
三、學生輔導(進階鼓勵)
1.創新班級經營策略有具體實績並獲敘獎。
2.配合學校訓輔措施,班級常規優良,整潔、秩序有優良表現。
四、進修研習
1.每年利用「課餘」(假日、夜間、寒暑假)自費進行研習以及參加學校於上班時間安排之進修總時數合計至少36 小時以上(研習活動例如:專業相關領域進修、兒少心理、兒少輔導等)
1-1(反向)代替他人簽到退。
2.每年需有兒少輔導專業研習時數至少八小時。
四、進修研習(進階鼓勵)
1.利用課餘時間積極參與專業訓練及與教學有關之各項研習活動。
2.能自行研發,指導學生參與教育行政機關之活動。
五、專業及相關技能提升
1.(1)教師應至少每三年參加教師評鑑。
(2)教師應提出具體可資證明之績效資料,經審查通過得獲評為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四條一款之獎勵。
2.至少每五年有一次教學行動研究,並進行發表。
五、專業及相關技能提升(進階鼓勵)
1.每個月參與領域專業對話有具體記錄可查,並參與課發會、其他課程組織或擔任領域召集人,且能配合校務推動。
2.改善教材教法且有具體獲獎紀錄。
3.每三年於校內外進行教學演示一次以上。
4.能夠帶領校內專業學習社群運作。
五、專業及相關技能提升(進階鼓勵)
5.參加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或多個教師專業社或多個教師專業社群。
六、參與正式課程以外活動
1.主動積極參與及配合學校指派擔任輔導、認輔人員、導師、交通導護或社團指導等工作,正確詳實填寫學生各項輔導資料與紀錄。如有公派、公出之請假,應請學校妥善安排代理人後方可離校。
六、參與正式課程以外活動
2.除事前經學校核准外,應參與校務、各項會議、學校重要典禮等各項重要集會。
3.配合學校指派,擔任行政職務,且表現積極。
4.積極配合學校依據課程計畫及行事曆所辦理的相關活動。
4-1(反向)
對於校務活動消極不配合,經勸導仍不改善者。
六、參與正式課程以外活動
5.各處室交辦的事項,依時限準時完成(例如:命題、監考、批閱考卷、繳交成績等)。
5-1(反向)
無故遲繳交各項資料,諸如:連絡簿、作文或各項習作抽檢、段考試題、成績。
六、參與正式課程以外活動(進階鼓勵)
1.參加各項創新教學比賽有具體獲獎紀錄。
2.積極參加或指導學生參加各校內外之各項活動及競賽。
3.積極參加有關教育之各項會議及活動,並能做校內經驗分享。
七、校務、國家法令政策配合
1.校務、國家法令政策配合。
2.準時上下課(週一至週五,上課時間:上午0800至下午1600〔與學生上下課時間一致,得依各校不同而調整〕,例假日除
外),不遲到、不早退、無曠課、曠職等紀錄。寒暑假應依學校要求到校備課或參與研習或活動。
七、校務、國家法令政策配合
3.依法定程序主動確認完成請假手續後方可離校或不到校。
4.依規定辦離校手續,並完善安排代課或完成交接事宜。
4-(1)(反向)
除聘雇合約另有約定期限、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因素、或校方教評會作成任何決議外,於聘雇合約有效期間內,絕不於學期中因私務或其他理
由提請離職,並同意簽立聘雇合約之違約金條款。
七、校務、國家法令政策配合
5.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等,並完善安排代課或完成交接事宜。
5-(1)(反向)
辦理留職停薪期間,如依法提出復職,應於學期結束或開始前提出,不得於學期中提出,以免影響學校課務安排,有礙學生受教權。
註一:家長團體建議,表明教育應以孩子為中心的立場。
七、校務、國家法令政策配合
6.依據政府規定於寒暑假返校備課。
7.除依法經過核准程序外,應專心服務,遵守不得兼課或兼職之相關規定,及無商業行為者。
七、校務、國家法令政策配合
8.品德生活良好、具備教育愛心與同理心,視學生如自己小孩般照顧,無有損師道或私德之情事。
(反向)
8-1 行為表現不當,諸如:公眾場合吸煙、拍桌叫囂、咆哮、涉入不正當場所、具有嫖賭事實、言行不檢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有具體事實者。
8-2 發表不足為人師表的言論或有損及品德的行為。
8-3 個人品德修養不佳,有不良紀錄且嚴重影響校譽。
8-4 口出穢言辱罵學生或同儕,體罰學生或與同事、家長有肢體衝突。
8-5有性騷擾或性侵之行為。
七、校務、國家法令政策配合
9.未受刑法、民法或行政上之懲戒。
(反向)
9-1 當學年度成績考核委員會或獎懲委員會, 及相關單位懲處有不良紀錄者,或受申誡記過、警告、小過、大過等行政懲處。
9-3 行為不良,受媒體爆料,經查屬實,造成學校、社會不良觀感者。
9-2 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刑法或民法之懲處。
七、校務、國家法令政策配合(進階鼓勵)
1.獲得直轄市(縣)或教育部表揚之特
殊優良教師(如:師鐸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