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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起訴書】前中平國小校長吳鳳橤遭提起公訴--「加重誹謗罪嫌」

 

三年前,當時任職於中平國小校長吳鳳橤,在9613日上午10時,散發近百封「公開信」給所有該校同仁,內容故意醜化、抹黑該校教師會理事長,經提起刑事告訴,歷經三次再議成功,第四次審理,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吳鳳橤校長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因與該校教師會理事長就學童教育、教師權益等理念不同而意見紛歧,竟基於意圖散佈於眾之犯意,散發公開書信與校內不特定教職員工,內容提及「身為教師以下犯上,不足為學生表率」、「以不正確的理論混淆視聽,煽動、蠱惑部分教師,造成學校分裂」及「有以下犯上之行徑,不足為教師楷模」等不實內容,足以毀損該師之名譽。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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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被   告  吳鳳橤  女  54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本屬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吳鳳橤前為桃園縣中壢市過嶺里1鄰1號桃園縣中壢市中平國民小學(下稱中平國小)校長,陳○○係該校教師兼93、94學年度教師會理事長。吳鳳橤因與陳○○就學童教育、教師權益等理念不同而意見紛歧,竟基於意圖散佈於眾之犯意,於民國96年1月3日上午10時許,在該校教師辦公室內,散發公開書信與校內不特定教職員工,內容提及陳○○「93.9.10下午2:00陳○○老師率領十多位教師至校長室,提出9項問題,要校長三思…陳師以『如果今天校長不給我們任何交代的話,很多人再等我消息,後果自行負責!』語氣有脅迫長官之嫌」、「95.11.24及95.12.14於全校教職員工晨會中公開發言有公然侮辱、誣告長官之言行」、「95.12.14上午八時教師晨會,陳○○老師…手持麥克風(態度踞傲)向全校教師高分貝說:是我!我要告校長!…身為教師以下犯上,不足位學生表率」、「陳師不斷以不正確的理論混淆視聽,煽動、蠱惑部分教師,造成學校分裂」及「有以下犯上之行徑,不足為教師楷模,應予以懲處」等不實內容,足以毀損陳○○之名譽。
 

二、案經陳○○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所犯法條:刑法第310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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